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合理收取会费,加强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会费是指本会在国家法规、政策许可的范围内,依据本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单位会员的款项(以下简称“会费”)
第三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会费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为会员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、会员大会通过,报民政厅审定。
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
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,每年的12月份为会费缴纳时间。
第六条 会费标准:
副会长单位:10000元/年
常务理事单位:5000元/年
理事单位:3000元/年
会员单位:2000元/年
第七条 会费减免
1、各市、县纺织服装行业协会暂免会费。
2、当年缴纳会费的确有困难的理事单位,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缓交、减交或免交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,可适当减免。无故不缴纳会费达2年的会员单位,依据《辽宁省纺织服装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,在本会财务部设立会费收支账册。
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,可以现金、转账或网银形式直接缴纳或汇入本会账户。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。
第十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缴纳会费后,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“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。
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一条 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 会费用途
(一)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章 会费的监督
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十四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,并接受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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